3月29日从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得悉,该院近日就一起因亲姐妹不和,导致两人爸爸妈妈的骨灰长期无法合葬的状况做出判定,要求小妹帮忙大姐将母亲骨灰安葬在已购某陵寝双穴墓地。现在,白叟合葬事宜现已处理结束。......
3月29日从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得悉,该院近日就一起因亲姐妹不和,导致两人爸爸妈妈的骨灰长期无法合葬的状况做出判定,要求小妹帮忙大姐将母亲骨灰安葬在已购某陵寝双穴墓地。现在,白叟合葬事宜现已处理结束。
据法院介绍,原告大姐诉称,2011年12月她的父亲逝世,母亲出钱托付小妹代为购买了往后二老合葬的某陵寝的双穴墓地。2016年6月母亲逝世后,小妹以与大姐有遗产纠纷为由,拒绝母亲骨灰下葬。2018年姐妹俩就遗产切割问题诉讼到法院,遗产处理完成后,由于小妹拒绝提供墓穴购买合同(协议)和安放证,母亲的骨灰依旧无法和父亲合葬。
法院经审理以为,安葬权是指死者之近亲属根据特定身份联系,依社会公序良俗对死者的遗体或骨灰以安葬的方法进行处置的权力,应属民法典所规则的人格权范畴的权力。近亲属与死者间的特定人伦联系决议了该权力由近亲属平等地一起享有。需要留意的是,对死者近亲属而言,安葬权是死者近亲属根据特别身份的排他
性权力,也是根据品德、品德应尽的带有身份性的义务,不能恣意抛弃或转让。
法院表示,此案中,原告、被告的母亲逝世后,对母亲骨灰及时依死者生前希望和风俗习惯进行安葬,是所有子女应尽之义务。此案中,原告述称原、被告之母购买了双穴墓地,其提交的墓地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其爸爸妈妈该墓地的存在,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应视为抛弃了质证及抗辩的权力,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现无证据标明死者生前对安葬于该墓地有贰言,原、被告应当互相合作,及时为死者进行安葬。被告拒不帮忙原告将母亲骨灰进行安葬的行为,违反了子女对爸爸妈妈应尽的安葬义务,也与一般社会品德有悖。
原告在庭审中陈说购买墓地的相应合同系被告处理签定。法院以为,被告虽持有相应合同及安放证,但被告不因签定合同而享有恣意处分安葬事宜的权力,安葬骨灰系子女一起之义务,不因义务人个人志愿而不实行或怠于实行。现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以实际行动拒绝实行合作安葬之义务,法院不予支撑,其应当合作原告处理安葬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出示合同、出示安放证等。
法院依法缺席判定被告小妹帮忙原告大姐将母亲骨灰安葬于某陵寝双穴墓地中。
法院介绍,一审判定作出后,小妹怠于实行,大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阳法院执行法官要求陵寝处理方帮忙原告大姐处理下葬相关事宜。现在,白叟合葬事宜现已处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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