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了一则事例。张女士是红科公司员工,2019年起其一直在案外公司天远公司作业,其自天远公司离任后,于2021年10月15日入职红科公司,2022年12月31日从红科公司离任。在职期......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了一则事例。张女士是红科公司员工,2019年起其一直在案外公司天远公司作业,其自天远公司离任后,于2021年10月15日入职红科公司,2022年12月31日从红科公司离任。在职期间张女士欲请休年假,但被告知其入职本公司作业不满一年,在其他公司的作业年限在本公司无效,只有作业满一年之后才能享用年休假。张女士诉至法院,并称入职红科公司之前,其已接连作业满一年。海淀法院经审理以为,归纳张女士提交的社保缴费信息、劳动合同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入职红科公司前已接连作业满一年,故自其入职红科公司之日起,每年应当享用5天的年休假。法院判定红科公司支付张女士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045.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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